办理事业单位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一)受理。申请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向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提交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文件、材料。
(二)审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事业单位提交的材料和填报内容进行审核。
(三)核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在收到申请材料3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对不予登记的事业单位,退回其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四)办证。凡准予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给登记证书;凡准予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换发登记证书;凡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收回登记证书。
(五)公告。经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在指定的报刊上统一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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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编制审批事项